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3號上訴人 陳立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雁蔆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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