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磐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義文 原告與被告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4,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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