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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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思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提出聲請狀所示,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因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如有違反,法院僅得裁定駁回聲請。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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