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95年度易字第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簡芳潔法官蔡玉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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