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富崴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明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登變 訴訟代理人 黃俊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富崴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明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登變 訴訟代理人 黃俊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