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尚軒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