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二)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㈡字第61號上訴人雋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時三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複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