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非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非再抗字第4號聲請人國敦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展期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97年度非抗字第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國敦營造有限公司並非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97年度非抗字第38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就該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按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自不得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67年台聲字第60號、66年台抗字第248號及59年台抗字38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聲請法人清算展期,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甲○○對該事件之本院97年度非抗字第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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