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毛延正 被告 陳光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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