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9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一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限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後之五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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