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國幣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3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詐欺│妨害國幣條例│恐嚇│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減│││臺中高分院96年度││減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4月│││聲減字第178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8││││││月15日││││├────────┼────────┼────────┼────────┼────────┤│犯罪日期│92年1月1日│94年11月21日│94年8月19日起至│94年7月26日起至│││││94年11月28日│94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南地檢95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038號│字第4038號│字第5252號│字第380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588│96年度上訴字第││實││357號│357號│號│2753號││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10月16日│97年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588│96年度上訴字第││決││357號│357號│號│2753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11月21日│97年1月24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南地檢96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786號│字第6786號│字第7660號│字第1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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