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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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