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張紫萍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張筑穎 律師被告 范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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