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 朱鍾蘭妹 被告 張嘉霖
吳秋華 張智琦 張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訴之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已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1份為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