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 楊文雄 特別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肖双蓮 間離婚事件(本院民國106年度家上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罹患失智症,無謀生能力,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求為訴訟救助等語,並援引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以為釋明。經核閱聲請人民國100至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課資料及財產歸戶清冊,聲請人於此5年度無任何收入,名下亦全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9頁),足認聲請人確實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聲請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