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堯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俊堯因於民國94年8、9月間犯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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