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0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曾承逸 即全崴美語短期補習班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繼爰 間返還權利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