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債權人 林育男 上列債權人林育男因與債務人登日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育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登日海(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居留證影本,並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到院供查核。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