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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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劉先珉代理人 吳政鴻 相對人 陳維寶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爰提出被繼承人 楊牛 之除戶謄本、個人資料列印表等件為證」之記載,應更正為「爰提出被繼承人陳維寶之除戶謄本、個人資料列印表等件為證」。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三項關於「准對被繼承人 劉道明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對被繼承人陳維寶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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