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賢安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賢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賢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1年8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1號函(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後段、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