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 王國安 相對人 王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新台幣286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就相對人所有財產依本院100年度執全字第64號查封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假扣押保全程序執行卷宗及提存卷宗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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