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犯罪│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聚眾施強│有期徒刑│94年4月│臺灣高等│96.05.18│刑法第150│第2條│有期徒刑│││暴罪│7月│26日│法院││條後段│第1項│3月15日│││││├────┼────┤│第3款│││││││96年矚上│96.06.18│││││││││訴字第1││││││││││號│││││├──┼────┼────┼────┼────┼────┼─────┼───┼────┤│2│未經許可│有期徒刑│94年10月│臺灣高等│96.05.29│槍砲彈藥刀│不合減│不應減刑│││販賣可發│7年2月,│間某日起│法院花蓮││械管制條例│刑條件│,宣告刑│││射子彈具│併科罰金││分院││第8條第1項││仍為有期│││有殺傷力│新臺幣20│├────┼────┤││徒刑7年2│││之改造手│萬元,罰││96年度上│96.07.12│││月,併科│││槍罪│金如易服││訴字第│(經最高│││罰金新臺││││勞役,以││115號│法院以96│││幣20萬元││││新台幣2│││年台上字│││,罰金如││││千元折算│││第3744號│││易服勞役││││壹日。│││判決駁回│││,以新台│││││││上訴確定│││幣2千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