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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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 許玉嬌 被告 梅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