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吳雪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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