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告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清田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被告正芳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珠 被告六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功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8,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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