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告 蔡啟新 被告 王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刪除電視節目言論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準此,本件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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