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麗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麗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麗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5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麗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胡忠文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麗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08.26│102.08.26│102.03.1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新北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747號│偵字第2747號│偵字第358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77│102年度訴字第2477│102年度訴字第155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2.12│102.12.12│102.08.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77│102年度訴字第2477│103年度台上字第40││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3.01.06│103.01.06│103.01.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92號(編號1│字第3693號(編號1│字第180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103執更1669,│年,103執更1669,│年,103執更1669,│││刑期103.3.7─│刑期103.3.7─│刑期103.3.7─│││105.3.6)│105.3.6)│105.3.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麗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14│││││次)│││├──────┼─────────┼─────────┼─────────┤│犯罪日期│102.5.25、102.5.27│││││、102.6.1、102.6.3│││││、102.6.4(2次)、│││││102.6.5、102.6.6、│││││102.6.9、102.6.11│││││、102.6.12、│││││102.6.16、102.6.17│││││、102.8.1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69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2││││實││號││││審├────┼─────────┼─────────┼─────────┤││判決日期│103.04.17│││├─┼────┼─────────┼─────────┼─────────┤││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2││││判││號││││決├────┼─────────┼─────────┼─────────┤││判決確定│103.05.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8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羈押│││││102.8.27─103.3.6│││││,刑期105.3.7─1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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