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號5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國際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係依借款或票款請求,並表明正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為借款,其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如為票款,應表明是否已屆期經提示,並釋明正確利率之請求。)
二、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