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零二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九三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