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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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118號聲請人 陳玫玲
陳玫美 陳玫珠 共同代理人 徐亦安 律師相對人 陳可榮 關係人 陳黃碧
陳崇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之父即相對人陳可榮,於多年前因帕金氏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維護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已向鈞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珠為監護人,及選任聲請人陳玫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經鈞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551號監護宣告事件審理在案。然關係人陳崇萍自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要求交付相對人之長照費用後,屢生爭執,多次要求聲請人陳玫珠將相對人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存摺、印章交由其保管,不然就要直接去聲請人陳玫珠家找她等語,致聲請人陳玫珠心生恐懼,然關係人陳崇萍卻無法提出具體、正當理由需取得所以權狀,種種跡象均顯示如關係人陳崇萍於本案裁定之期間取得相對人二人之財產,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有隨時被處分或圖利關係人陳崇萍之風險,對相對人之權益有重大之影響,屬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本件應有核發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並聲明:⒈相對人陳可榮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就相對人陳可榮所有如附表編號1,除維持適當生活、醫療及僱請看護所需各項必要費用,得由聲請人陳玫珠代相對人陳可榮提領活期儲蓄款項外,不得提領、轉帳或為其他處分。⒉禁止關係人、或第三人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就相對人陳可榮所有如附表編號2、3設定負擔或其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⒊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
1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再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此觀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戶口名簿、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與關係人陳崇萍之LINE對話紀錄、相對人之協議書、水電師傅估價單、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間LINE對話紀錄、聲請人陳玫珠與關係人陳崇萍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惟查,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所提前揭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至多僅能證明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與關係人陳崇萍間互有猜忌且互不信任,故質疑雙方照護相對人之情形,然尚不足證明關係人陳崇萍對聲請人之財產有何不當處分等情形,況查,相對人名下財產並無異動情況,相對人委託關係人陳崇萍代為出租、管理其房屋,亦無證據證明關係人陳崇萍有惡意處分財產,及其他不利益於相對人之行為。聲請人陳玫玲、陳玫美、陳玫珠亦未舉證證明相對人之財產有何遭不當處分之具體事實,難認本件有何禁止關係人、第三人處分不動產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采錡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帳戶名稱│權利範圍│├──┼───────────────┼───────┤│01│三重正義郵局帳號0000000│無│││-0000000帳戶存款││├──┼───────────────┼───────┤│02│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1分之1│││號土地││├──┼───────────────┼───────┤│03│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1分之1│││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