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黃○霜被告潘○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900元由被告負擔3,27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配偶楊○○係○○○房屋加盟總部總經理,原告、被告均係○○○房仲體系直營店店長,3人均為○○○房仲體系同事,被告明知原告與楊○○婚姻關係存續中,竟與楊○○於102至107年間長期、多次在汽車旅館通姦,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精神深受打擊,無心工作、長期失眠,需服用安眠藥,才能入眠,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8頁)。
二、被告則以:伊在102至107年間與原告配偶楊○○發生多次性行為,但伊遭楊○○始亂終棄,伊於是在107年9月29日向原告坦承上情,伊也向原告下跪,表達歉意,原告在公司體系中污辱伊、說伊是小三等,伊都承受下來,伊所承受的已超過原告要求的100萬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上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而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是通姦或相姦行為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不法侵害被害配偶基於夫妻關係之身分法益,足令被害之他方配偶飽受身心煎熬,情節實屬重大,自應對被害之他方配偶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責。本件被告明知楊○○為有配偶之人,竟自102至107年間與楊○○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
㈡次按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茲查,原告為60年次生、高中畢業,擔任房仲公司店長,名下有土地、房屋及投資;被告為57年次生、碩士肄業,擔任房仲公司主管,名下有一部汽車等情,分據兩造陳明,並有被告戶籍資料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可資參認。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原告之婚姻狀況及其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9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在50萬元以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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