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職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原告 黃俊榕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苑裡李綜合醫院間請求回復職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黃俊榕之出生年月日,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