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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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債務人 林秋吟

代理人 陳福龍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依分配表所屬之款項已歸各債權人取得,款項已可依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均已陳報帳戶),是本件清算程序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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