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
上訴人華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建華 法定代理人 陳勝富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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