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及請求利息之內容。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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