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8號聲請人 陳俊華 非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陳妍尹 律師相對人 梁米惠 上列當事人請求酌定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的附表,關於「 李易忠 」、「 李軒宇 」、「李芷安」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陳俊華」、「 陳沛妤 」、「陳虹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