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0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被告 鍾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2,96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7.9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8,000元=1,092,960元;至於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