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宇瑄鍾淑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邱顯仁 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鍾宇瑄即鍾淑惠聲請清算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102、103年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4、105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其名下財產有車號0000-00、2003年出廠汽車乙部及富邦人壽保單,據債務人提出中古車行估價單所示汽車現值約新台幣(下同)30,000元,保單解約金部分據保險公司陳報為2,235元;債務人並表示願依上開金額提出等值金額用以分配,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就是否同意前揭清算財團處分方式暨本院將於分配前述案款後裁定終結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得全體債權人表示同意,有106年7月28日函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參。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32,235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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