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 張英市 被告 張順吉
張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除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定。準此,提起家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係必須具備且得補正之程式,若原告起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後猶未遵期補繳,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101年6月8日以101年度家補字第2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而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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