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張火炎 被告 李貫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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