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被告 林川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洪韻婷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