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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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6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宋明德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宋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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