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1,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新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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