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53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第811之2地號、地目建、面積4,5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3之土地所有權及其地上如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3年2月12日協議離婚,原約定臺中市○○區○○○路○號14樓之3住宅一戶歸被告所有,然因被告積欠原告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暨積欠管理費約15個月均為原告所代為給付,被告無力償還,兩造乃約定將系爭不動產轉讓予原告,其後被告積欠原告之所有債務於系爭不動產過戶完成後作為全部清償,雙方並於94年6月13日簽訂不動產讓渡書為憑,被告積欠原告債務迄未清償,且無法聯絡被告,爰依兩造不動產讓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讓渡書、本票、系爭不動產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等件(均為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不動產讓渡書內容,因被告無力償還積欠原告債務,約定以系爭不動產轉讓過戶予原告以資清償,從而,原告依該不動產讓渡書契約,訴請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自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不動產讓渡書契約,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坐落臺中市○○區○○段第811之2地號、地目建、面積45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3之土地所有權及其地上如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附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建物門牌│料及建││途及面積│││號│││物層數│合計││範圍│││││、層次││││├─┼──┼───────┼───┼───────────┼─────┼────┤│1│臺中│臺中市西屯區福│鋼筋混│面積:92.26│陽台:│全部│││市○○○段第811之2地│凝土造│合計:92.26│13.44││││屯區│號│、住家││花台:││││福安││用、14││1.38││││段50│--------------│、第14││││││58建│臺中市工業區一│層││││││號│路6號14樓之3││││││├──┼───────┴───┴───────────┴─────┴────┤││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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