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彰化縣溪州鄉潮洋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永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彰化縣│國泰世華商業銀│96年10月25日│22,500元│AU0000000││││私立海頓社會福│行民族分行│││││││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黃敏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