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柯孟鈴(已死亡)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柯孟鈴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4年2月22日死亡,有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4年1月2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廖允聖
法 官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