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柯孟鈴(已死亡)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柯孟鈴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4年2月22日死亡,有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4年1月2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廖允聖

                   法 官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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