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665號原告 徐鴻元 被告 曾敏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42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8年9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1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7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4,958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昀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