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玉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玉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花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30103576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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