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55號原告 林怡姿 訴訟代理人 林詩元 律師被告 林沛緹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傳華
陳氏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家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