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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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47號再審原告 林孜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新光 即十一殿刺青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起訴聲明之請求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且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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